2023河南專升本法學基礎名詞解釋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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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河南專升本法學基礎名詞解釋—刑法學

  1.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即所謂“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

  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3.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對它生效前未經審判、判決未確定或者未裁定的行為是否具有追溯適用效力,如果具有適用效力,則有溯及力,否則就是沒有溯及力。

  4.犯罪構成:是刑法規(guī)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

  5.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并且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

  6.犯罪的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

  7.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

  8.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9.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10.間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11.疏忽大意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12.過于自信的過失:它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

  13.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14. 犯罪客觀方面:指刑法所規(guī)定的,說明犯罪活動外在表現的諸客觀事實。它一般包括危害行為、行為對象、行為的危害結果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要素。

  15.危害行為:是指在行為人意識支配之下的危害社會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舉止。

  16.犯罪客體:就是犯罪活動侵害的、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利益。

  17.正當防衛(wèi):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18.緊急避險:指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

  19. 防衛(wèi)過當:指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防衛(wèi)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0.特殊防衛(wèi):即對于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1.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

  22.犯罪中止: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形態(tài)。

  23.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態(tài)。

  24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為完整地實現了刑法分則條文所規(guī)定的全部犯罪構成事實。

  25.主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應包括以下兩種犯罪分子:①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6.從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可分為兩種: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②在共同犯罪中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的幫助犯。

  27.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28.想象競合犯:也稱想象的數罪、一行為數罪,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侵犯了數個客體,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29.結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發(fā)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30. 繼續(xù)犯:也稱持續(xù)犯, 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于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 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的犯罪。

  31.連續(xù)犯:指行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xù)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 名的犯罪。

  32. 牽連犯:指實施某個犯罪,作為該犯罪的手段或結果的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

  33.吸收犯:是指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

  34. 管制:指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社區(qū)矯正機構執(zhí)行的刑罰方法。管制的刑期,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35.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地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的刑期,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36.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犯一定之 罪的罪犯。

  37.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38.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和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情形。

  39.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40.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zhí)行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guī)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zhí)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條件, 原判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的一項制度。

  41.假釋:是一種附條件將罪犯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我國刑法中規(guī)定的假釋制度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guī)定一定的考驗期限, 子以提前釋放。

  42.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43.綁架罪: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優(yōu)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44.搶劫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45.轉化型搶劫: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46.盜竊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

  47.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48.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為他人保管的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侵吞,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的行為。

  49.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索要的行為。

  50.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51.挪用公款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了3個月未還的行為。

  52. 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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