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風考紀是黨風黨紀和社會風氣的重要組成部分,抓考風考紀是各級招生考試部門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從源頭杜絕腐敗和不正之風的具體體現(xiàn),是全省招生考試戰(zhàn)線的頭等大事。
第二條 為維護國家考試的嚴肅性,確保國家選拔人才的科學性、公正性,進一步凈化考試環(huán)境,鞏固我省考風考紀工作取得的成果,促進全省考風考紀建設,在全省高中等教育統(tǒng)一考試中實施考風考紀評審制度。
第三條 考風考紀評審是指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在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統(tǒng)一組織的高中等教育統(tǒng)一考試中,對各市考風考紀工作的整體情況所做的綜合性評價工作。
第四條 考風考紀評審工作作為對年初省市招生考試機構所簽訂考風考紀工作責任狀落實情況的檢查和評價,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省招考辦成立遼寧省高中等教育統(tǒng)一考試考風考紀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考風考紀評審的領導工作,考風考紀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考風考紀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考風考紀評審工作的內容和范圍
第六條 考風考紀評審主要包括考風考紀宣傳教育,考試隊伍建設與管理,考前工作管理,試(答)卷管理,施測過程管理和監(jiān)督與處罰等幾個方面。
第七條 考風考紀評審范圍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全國碩士生研究入學考試。
第三章 考風考紀評審工作的原則、辦法和程序
第八條 考風考紀評審工作全過程遵循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自我評價與上級評價相結合,終結評價與過程評價相結合的原則,以保證評審結果的公平、公正、客觀、科學。
第九條 評審結果通過五級評價得出。即:各市自我評價,省派評審組評價,省招考辦業(yè)務處評價,省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價,最后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作出終結評價。
第十條 各市招考辦、省派評審組、省招考辦業(yè)務處和考風考紀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均依據《遼寧省高中等教育統(tǒng)一考試考風考紀工作量化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每次考試前,省招考辦向各市派出考風考紀評審組,對該次考試各市考風考紀情況分別做出量化評價,同時市級招生考試機構進行自評??荚嚰霸u卷工作結束后再由省招考辦相關業(yè)務處室分別對各市作出量化評價。考風考紀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市進行抽樣評審,也做出量化評價。各市招考辦、省派評審組和省招考辦相關業(yè)務處將評價結果直接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市自評結果、省派評審組量化評分結果、省相關業(yè)務處量化評分結果和評審辦公室抽樣評審結果分市匯總后存檔備案。同時,向各市反饋評審情況,通報該次考試評審結果。全年所有考試結束后,由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分別匯總各市全年歷次考試考風考紀評價結果,統(tǒng)計量化總分,報請考風考紀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作出年度終結評價。
第四章 評審組成員的選派和職責
第十二條 每次考試省招考辦分別向各市派出評審組。考風考紀評審組成員由省招考辦相關業(yè)務處室于每次考試前確定。每個評審組至少有省督察團成員1名。
第十三條 評審組受省考風考紀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委托,對市級招生考試機構考風考紀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評審。依據《遼寧省高中等教育統(tǒng)一考試考風考紀工作量化評價指標體系》進行量化考核,及時向省考風考紀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工作情況,遞交評審報告。
第十四條 評審組成員在評審過程中必須認真履行評審職責,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做到全面了解情況,客觀公正評價。
第五章 評審工作相關部門的職責
第十五條 各市招生考試部門要高度重視考風考紀評審工作,積極配合省派評審組、省招考辦業(yè)務處和評審辦公室做好評審工作。各市在自評過程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如實匯報情況,客觀評定分數(shù)。
第十六條 省評審辦公室和相關業(yè)務處要認真對待評審工作,精心組織評審,加強評審工作的管理。在評審過程中要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認真執(zhí)行評審實施辦法,防止形式主義傾向。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 考風考紀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依據評審辦公室對各市全年考風考紀工作的量化評價結果,評出考風考紀優(yōu)秀、達標和未達標單位。
第十八條在一次考試中發(fā)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即視為該市該年度考風考紀不達標:在考前組織考生報考工作中,因工作失誤造成部分考生不能參加考試,后果嚴重的;一個考場一科考試中雷同卷數(shù)量達到該考場人數(shù)三分之一以上的;在一個考點一次考試中有集體作弊現(xiàn)象的;考試工作人員執(zhí)行政策、規(guī)定等有重大工作失誤的;有嚴重違紀舞弊事件發(fā)生的。
第十九條 對優(yōu)秀單位給予表彰;對未達標單位全省通報批評。并依據情節(jié)輕重,提請省招考委作出停考或撤銷考區(qū)的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考風考紀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并在實施過程中繼續(xù)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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